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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贸易供应链融资有助于银行服务的延伸,但具体模式的设计不可脱离风险把控和银行的自身条件。
“贸易供应链融资究竟是否为专项产品”一直以来是业界讨论的焦点问题。从信贷审批、管理以及风险防控的角度来看,将贸易供应链融资视为专项产品更加便于加强对该项业务的单独授信管理和风险把控,而从产品研究和实际业务操作的角度看,笔者更倾向将其视为对各类贸易融资产品的组合打包服务。因为通过对贸易融资供应链模式的运用,银行可根据核心企业与境外子公司的结算方式、境外子公司与第三方企业贸易往来特征等因素为核心企业及境外子公司量身配置差异化的贸易融资产品,满足核心企业及海外上下游企业对不同贸易融资产品的需求,从而形成贸易供应链融资服务模式。当然,对于跨境贸易融资供应链业务,同样需要在符合境内及海外当地外汇管理及其他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下方可开展。从发展进程看,跨境贸易供应链融资业务可分为境内期、过渡期和探索期三个阶段。
供应链融资跨境“三步走”
境内期
单就供应链融资这一概念而言,它是随着银企合作的不断成熟而逐渐开展起来的新兴业务。境内银行在对核心企业授信额度进行统筹管理的基础上,通过以上下游企业占用核心企业授信额度这一典型模式来实现对信贷资源的优化配置,助力跨境集团企业的日常业务发展。特别是近年银行为境内企业间贸易往来提供的以国内信用证等为代表的创新型产品,均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为上下游企业提供配套贸易融资产品的功能,并诠释了以信用证作为结算工具的供应链融资模式。随着对业务发展的不断探索以及日常操作经验的不断积累,境内供应链融资也如同现金管理等业务,成为多家商业银行创新型业务的拳头型产品组合,并在银行内部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产品管理体系。从这方面看,境内供应链融资业务为跨境贸易供应链融资奠定了基础。
过渡期
过渡期是指从境内供应链融资到跨境贸易供应链融资的过渡阶段。笔者认为,在此过渡期内可将境内的核心企业升级为进出口企业,但所提供的供应链融资暂不涉及对境外上下游企业的融资,仍体现为向境内核心企业以及境内供应商或分销商提供的融资,但与纯境内供应链融资产品相比也有所改变,即向核心企业提供的融资基本为传统贸易融资类产品,在进口方面如押汇、代付、大宗商品货押融资等,在出口方面如汇票贴现、商业发票及订单融资、托收贷款、福费廷等。通过向境内上下游企业提供的供应链融资产品,可在一定程度上推动核心企业与境外企业的贸易合作。下面以境内核心企业作为出口商为例作一说明。
境内出口核心企业A的通知行(融资合作行C)收到境外下游企业委托境外开证行D开立的远期信用证,用于向核心企业进口一批电子产品。该批产品的货源供应商为境内企业B(上游企业),B基于A出具的订单对该批产品的原材料进行加工并组装为成品,操作过程需要A企业支付的货款作为支持,但目前A企业在C行的发货前专项贸易融资额度已占满,且B公司受自身规模等因素的限制,未能获得C银行提供的融资支持。但企业经营状况一直良好,并与核心企业A保持稳定的合作关系,在满足C银行供应链融资业务对上游企业要求条件的基础上,通过占用核心企业A的贸易供应链融资额度,最终由C银行向B企业提供了前端境内订单融资,帮助其及时进行生产及备发货,为核心企业A在信用证规定期限内发货和交单提供了保障。
对于上下游企业以及核心企业所提供的融资产品可以不局限于订单融资,如向采用国内证结算的内贸端上下游企业提供买方或卖方融资以及大宗商品货押融资等等,其均可采用供应链服务模式。那么,如果将上下游企业放在境外端,该如何呢?
探索期
如将上下游企业放在境外端,则便涉及到跨境供应链融资。笔者在此作一初步探究:从风险把控的角度出发,目前仅倾向于专注以境外上下游企业为核心企业的境外子公司的跨境供应链融资模式,且境外上下游企业在当地的结算业务主要通过具有全球规模的商业银行海外分支平台来开展。通过对上文跨境授信的分析,结合贸易融资供应链的服务模式,可将跨境贸易供应链融资简单地分为境内行向境外子公司直接融资和境内行与海外分行联动向其融资两种方式。具体操作和管理仍强调应符合境内银行供应链金融服务的相关规定以及境内外监管部门的要求,以下是境内分行向境外直接融资的一个案例。
境内核心企业A拟向香港境外分公司B进口一批光学设备,双方在贸易合同中约定以跟单托收方式(D/A)结算。B企业托收行及结算行均为境内代收行C的香港分行D。由于境外分公司B在香港地区成立不久,未能获得D分行的独立授信,但其希望在核心企业A公司对单据承兑后提前获得应收款项,用于支持其后续业务经营。在知悉境内核心企业A已携境内外子公司(含B公司)一起获得C银行跨境集团式授信额度的基础上与当地监管部门进行了前期沟通,经确认同意后通过D分行向境内行C申请出口托收款融资。经C银行审核符合供应链融资管理下的放款条件,在规定的比例范围内向B企业发放了相关款项,并由D分行办理了入账。
上例也可采用联动式跨境贸易供应链融资模式,如海外分行D在境内行C提供担保的基础上独自作为放款主体,通过占用核心企业在C行的贸易融资授信额度为B公司办理出口托收项下押汇,具体见图1。笔者认为,这也是一种供应链融资模式,但将来能否成功落地还有待进一步探究。
随着业务模式的不断成熟,跨境贸易供应链融资业务在向境外上下游企业提供多元化贸易融资产品上应有所突破,可从风险较低的产品入手逐步向一般类产品过渡。以出口为例,可在以信用证作为结算工具的基础上向境外企业提供贴现、福费廷等融资,并通过业务发展模式的逐渐成熟,发展到以普通电汇为结算方式下的对商业发票、商业订单等的融资,再进一步还可考虑在实现跨境贸易供应链融资的基础上,通过核心企业授信行对境外行的承诺及担保,帮助其向海外上下游企业提供远期结售汇及利率掉期等资金交易类产品,从而满足境外企业的融资及提前锁定财务成本的需求,见图2。
强化风险把控
如果以上所探究的跨境贸易供应链融资业务能够在将来得以实现,则银行需要妥善应对该项业务所涉及到的主要问题,其中一个重要方面是风险把控。相比于境内供应链融资,上下游企业与核心企业相距更远,境内银行对其日常经营及财务状况真实性的了解会处于被动,无疑增加了对境外上下游企业进行风险把控的难度。
如果商业银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对境内外分行的集中管理,则对于核心企业与境外子公司可考虑将其纳入银行的统一客户评级、授信管理及单笔业务放款流程标准体系,同时根据境外分公司当地政治、经济、行业环境及与境外分行的合作情况等对各个指标进行相应的折算。境外分行应按照独立、客观、认真、审慎的原则落实对当地分公司的前期实地调查及其他贷前工作,为保险起见,无论是从境内分行向境外子企业直接发放融资款项,还是通过境内外分行联动向其提供融资的模式,对于境外子企业提交的融资申请材料,境内外分行应明确对材料真实性、合规性的审核职责,境内分行采用何种方式落实对海外分行的担保责任以及双边的贷后管理工作等等,真正实现境内外分行之间对跨境贸易供应链融资业务的信用捆绑。
发展前瞻
本文在考虑风险把控的基础上对跨境贸易供应链融资业务模式加以理想化的限制,如预设了境外合作行为境内银行的海外分行或子行,境外上下游企业为境内核心企业海外子公司等。而在实际操作中,笔者认为该项业务的未来发展将会面临两大问题:一是对于缺乏海外平台机构支持的中小银行如何实现该业务模式;二是如何将对境外上下游企业的融资由本文探究的境外分公司延伸到一般境外企业。
现阶段,规模较小的银行还难以在短期内对前一个问题取得实质性的突破,因为仅依靠其自身难以支撑全球性布局,目前多数中小银行的海外分行或子行仅局限于中国香港、中国台湾及新加坡等地,且在当地的资产及业务规模有限。如果部分中小银行对跨境贸易供应链融资模式予以肯定,则可未雨绸缪地对业务的开展思路进行探索式规划,例如考虑与境外外资银行合作,在占用机构间授信额度的基础上实现评级互认及专项业务信贷流程管理的一致性开发,探索类似于可否配合全球性机构在贸易金融服务创新型系统平台(如TSU)的基础上增加专项贸易供应链融资模块,并制定全球性的类似于结算类产品规则(如UCP600等),实现国际供应链融资标准化、规范化;同时可适当考虑与拥有海外平台规模的大型商业银行合作,实现信用捆绑,即仍在占用机构间授信额度基础上,借助其海外平台的优势实现跨境贸易供应链融资;并对未来国际业务发展的海外区域化布局进行规划。至于如何将对境外上下游企业的融资扩展到与境内核心企业无关联关系的一般合作企业,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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