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会员注册
- 在线投稿
- 在线支付
- 在线订阅
8月起,江浙等6省市开始试点货运价格与成本监测体系。其实,运价和成本一直是货运企业关注的焦点。在进行监测前,它们是如何核算的?运价与成本又是否存在联动机制?针对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多家从事货运的物流行业。
卡车之家配图
● 货运成本构成因素多
在对货运成本进行核算与管理中,主要在于确定货运企业有哪些成本核算项目。记者在采访物流企业的过程中了解到,货运成本的构成可划分为4个基本部分。包括直接人工成本、直接材料成本、其他直接营运费用和间接营运费用。
直接人工成本包括支付给营运车辆司机、装卸工、维修工(包括有些外包维修工)在作业期间的工资、津贴、生产性奖金以及福利费。直接材料成本则包括燃油成本和轮胎消耗成本,而这两项材料成本在货运企业的直接材料成本中一般会占到八成以上。另外就是费用成本,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大块,具体包括保养修理费、折旧费、养路费,还有一些行车事故损失、车辆牌照检验费、保险费、车船使用税、洗车费、行车杂费等。
在核算人工成本方面,司机工资一般按固定工资形式或计重、计货等方式进行核算发放,相对容易核算,但装卸工、维修工尤其是外包维修工的工时费、配件费等却很难监测管理。
在核算材料成本方面,燃料成本和轮胎更换成本占很大比重,这两大块材料成本一般按行车公里数采取消耗定额的办法进行核算与监督。但司机驾驶习惯的好坏、路况的优劣以及一些实际运营过程中的突发情况(货物目的地的变动、未能按照既定线路行驶等)都会对燃料成本和轮胎消耗成本产生很大影响。另外企业会根据市场行情对各种原材料、燃料、轮胎、工具等制定计划价格,并会定期进行价格调整,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大了核算直接材料成本的难度。
所缴纳的税款对企业而言也是一种变相成本,虽然国家没有把税统计在成本核算中,但是企业通常把这部分费用计算到企业的直接费用成本中,货运企业与国家行政部门对成本衡量标准的不一致,会导致对货运成本的监测难度进一步加大。
营运间接费用一般包括管理费用和营业费用,具体有管理人员的工资、取暖费、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修理费、保险费、设计制图费、试验检验费等。虽然这些费用都有相应的衡量和计算标准,但由于费用项目过于繁琐,在实际核算和监测过程中也会产生很大难度。
● 人为因素导致偏差
对构成货运成本的4个部分进行核算的难度本身就很大,在实际核算过程中,由于管理制度的不规范和很多人为因素会导致核算出现偏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核算标准存在问题。货运企业的运营方式与其他企业相比有着较大的特殊性,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离不明显,有些小货运企业并不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核算不同车型的成本,而是采用同样的成本核算方式去核算不同的车型,导致一些成本项目核算不真实、不准确。
建账不规范或不依法建账。由于货运企业经营方式的特殊性,会计核算有违规操作现象。有些货运企业采取承包、承租、挂靠经营方式,有些物流公司表示,自己根本不设账,只以票代账,成本核算也无法进行,导致账目混乱。
内部管理制度缺失。一家物流公司的负责人表示,尽管物流公司订立有相关的成本核算制度,但在实际工作中难以贯彻施行,只能流于形式,导致整个会计制度的执行和会计核算的监督无法开展。
任人唯亲,外聘高手。出于成本考虑,不少货运企业在会计机构设置上层次不清、分工不明确,有的企业干脆不设置会计机构。在会计人员任用上,常会出现任人唯亲、外聘“高手”做兼职会计的情况,这些人往往在数个单位兼职,一般定期来做账,会计核算的准确性难以保证。
因此,监测工作既是一项紧迫的现实任务,也是一项较为复杂的系统工程。但货运企业经营方式的多样性和特殊性,会导致运营收入和运营成本核算不真实的情况发生,甚至出现账目混乱的状况,物流企业对自身货运成本核算的困难和偏差,会增加监测货运成本和运价的难度。即使能严格依照货运市场的真实情况监测,能否准确监测货运成本与运价还是一个未知数。
● 市场有自发调整体系
针对试点货运成本与价格监测体系,有物流企业负责人向记者表示:“我们企业觉得国家出台这个试点政策是好事,因为可以鼓励市场竞争,进一步促进货运市场秩序的规范化和透明化,避免不正当竞争和暗箱操作的情况发生。但我们希望国家能出台一些切实降低货运成本的政策,譬如说降低路桥费等。上次提出的撤销二级公路收费规定,不但没撤,有些地方还在加强。如果某些地方出现区域价格垄断,就会造成外地货运企业无法与当地货运企业竞争,当地的货运企业一家独大。长此以往,必然会导致当地货运服务质量的下降。”
记者在采访过程中了解到,有物流企业感觉这个试点政策是要与铁路货运改革竞争。6月15日起,中国铁路总公司实施货运组织改革,铁路货运向市场化迈出关键一步,低运价成为铁路货运的标志。公路货运紧随其后,出台了一个监测体系,目的就是为了使公路货运走向市场,与铁路展开竞争。但这个试点政策是否能发挥实际作用,很多物流企业对此打上了一个巨大的问号。
其实大多数货主都体谅物流企业的难处。客户与物流公司签订合同之后,如果出现油价上涨、客户搬家、运输距离变长、出现新的收费站口等情况时,客户还是愿意与物流公司协商价格的。大客户会在合同中约定油价与运价之间的调整比例关系。因此,在这种背景下出台货运成本与价格监测试点政策是否能进一步规范目前的货运市场秩序,是否会对客户与物流企业之间自发形成的货运价格调整体系产生积极作用,还未可知。
有意与本刊合作者,有关合作事宜请与物流工程与管理杂志社(湖北)有限公司联系。未经物流工程与管理杂志社(湖北)有限公司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否则即为侵权
物流工程与管理杂志社(湖北)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汉阳区芙蓉路1号华中智谷C3办公楼2楼 邮编:430050
电话:027-82619220 传真:027-82619220 网址:www.leam.cn , www.wlqk.net
Copyright © 2010 物流工程与管理杂志社(湖北)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鄂ICP备140023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