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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等5城市试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支持政策
商务部网站昨日发布消息,《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已于近日下发。《通知》转发了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的支持政策,要求自2013年10月1日在全国有条件的地区实施。
出台《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的主要目的,就是要解决近年来我国迅速发展的跨境电子商务,特别是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消费者模式下,现行管理体制、政策、法规及现有环境条件已无法满足其发展要求的实际问题,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健康快速发展。
《意见》中的具体支持政策包括对电子商务出口经营主体的分类、建立适应电子商务出口的新型海关监管模式并进行专项统计、建立相适应的检验监管模式、支持企业正常收结汇、鼓励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支付服务、实施相适应的税收政策,以及建立电子商务出口信用体系。
《意见》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进行定义,并对有关工作做了补充说明,指出目前企业对出口主要按一般贸易方式报关,仍按现行有关贸易政策执行。跨境电子商务进口有关政策另行研究。
商务部外贸司负责人表示,为支持电子商务出口发展,此次出台的《意见》提出了6项有针对性的具体措施:
一是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新型海关监管模式并进行专项统计,海关对经营主体的出口商品进行集中监管,并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的方式办理通关手续。经营主体可在网上提交相关电子文件,并在货物实际出境后,按照外汇和税务部门要求,向海关申请签发报关单证明联。
二是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检验监管模式。将对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及其产品进行检验检疫备案或准入管理,利用第三方机构进行产品质量安全的合格评定。
三是支持企业正常收结汇。将允许经营主体申请设立外汇账户,凭海关报关信息办理货物出口收结汇业务。
四是鼓励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支付服务。将进一步完善跨境电子支付、清算、结算服务体系,切实加强对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跨境支付业务的监管力度。
五是实施适应电子商务出口的税收政策。有关部门将于近期制订并公布具体办法,对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出口货物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免税或退税政策。
六是建立电子商务出口信用体系,将严肃查处商业欺诈,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行为。
据了解,自《意见》发布之日起,先在已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通关服务试点的上海、重庆、杭州、宁波、郑州等5个城市试行,今年10月1日起在全国有条件的地区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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