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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臭氧重要前体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已成为“十四五”生态环境约束性指标之一。有研究成果显示,我国油品储运销VOCs年排放量约150万吨,是仅次于工业涂装、石化、化工、机动车的第五大排放源。其中,原油成品油码头、油船年VOCs(行业通称为“油气”)排放量约96万吨,占油品储运销VOCs年排放总量的64%,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等国家法规文件提出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领域。
2022年底,生态环境部和交通运输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原油成品油码头和油船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为行业按法规要求在2024年1月1日前做好油气治理准备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基本政策和标准依据已具备
目前,原油码头油气治理的政策以及标准体系已初步建立,治理设施也基本建成。
近十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了多部包括推动原油码头油船油气治理的相关法规政策文件,尤其是2020年发布的两项强制性排放标准《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20)和《油品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1-2020),提出了原油码头油船油气治理的具体时限与排放限值等要求,包括现有相关原油码头油船的油气治理设施建设期限在2024年1月1日前完成。
在技术标准方面,国家及行业相继发布了《油气回收处理设施技术标准》(GB/T50759-2022)、《码头油气回收船岸安全装置标准》(JT/T1333-2020)、《船舶油气回收安全技术要求》(JT/T1346-2020)和《码头油气回收处理设施建设技术规范》(JTS/T196-12-2023)等,并于2022年修改了《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提出油船油气回收处理配套设施要求,原油码头油船油气治理工作已经具备了基本的政策和标准依据。
2022年初,交通运输部规划研究院协助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开展了全国码头油气治理设施建设与运行情况调研统计。截至2021年底,全国万吨级及以上装船原油码头泊位约290个,已建油气回收设施的泊位数220个,约占76%,油气治理设施约100套。
2023年底,交通运输部规划研究院开展了浙江、广东、山东等重点省份在2022、2023两年的码头油气治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调研。调研结果显示,90%以上的万吨级及以上装船原油码头已安装了油气治理设施;全国油船约4500艘,具备油气治理配套设施的油船约600艘,其中8000总吨及以上油船约200艘。
但值得注意的是,近两年是国内原油码头油船油气治理设施建设和改造的高峰期,设施建设与运行使用规模增大,相关问题凸显。
还需打通执行“最后一公里”
目前,原油码头油船油气治理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管理部门职责分工不明确,安全监管不足,存在安全隐患。
开展原油码头油船的油气治理,需要对油舱油气密闭接收到岸上进行回收处理,增加了油船与码头的安全风险,开展安全监管十分重要。
目前,多数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和交通部门各自依据《港口法》、交通运输部《关于明确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等法规文件,认为油气治理设施建设与运行使用的安全监管为对方职责,导致油气治理的安全监管不足,部分企业建设的油气治理设施并没有开展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工作,也未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按要求开始大规模开展油气治理设施的运行使用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地方环保执法标准不统一,执法存在误区,行业反映强烈。
相关法规出台后,各地生态环境执法部门逐渐加大对地方码头油气治理设施建设与运行情况的检查。
根据多地港口企业反馈的情况,由于码头油气治理相关法规标准出台较晚,地方执法部门对政策与法规标准理解不同,执法情况差异较大。对于多地存在2024年前无法建成投入使用的码头油气治理设施,或已建成的码头油气治理设施存在因各种因素无法正常投入使用,以及投入使用后故障频发需要停机整改等多种情况,各地执法部门的执法标准不统一,对港口企业形成困扰、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且易造成政企矛盾。
——设施现有标准执行不彻底,操作规程缺失,安全保障不足。
油气属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油气治理设施运行存在安全风险,设施安全性要求较高。行业标准《码头油气回收船岸安全装置》(JT/T1333-2020)明确要求,船岸安全装置应具备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证书和型式检验证书。目前,船岸安全装置质量认证尚未深入开展,也尚未出台码头油气治理设施运行和操作技术要求,部分企业的设施安全管理和操作要求编制质量不高,行业也未开展码头油气治理设施安全操作技能的相关培训,尤其是公用码头企业基本不具备专业性强的管理与操作人员,存在操作规程及人员专业技能短板,形成安全隐患。
——油船相关设施配套进度慢,设施投用率低,船岸协同欠缺。
《通知》要求“倒排工期,按标准要求推进油气回收设施建设” “船岸协同,严格落实油气回收设施运行维护要求”。但据初步统计,全国具备油气治理配套设施的油船占比不足15%,全国已建码头油气治理设施投入正常运行使用的比例不足半数,且大部分码头油气治理设施的投用率(即到港装油船舶开展油气回收治理的比例)不到30%。主要原因是多数到港装船油船不具备与码头对接的油气治理配套设施,包括惰性气体系统、油气收集管路、仪器仪表等。
另外,现有油船油气治理设施改造费用依据船型的大小从一百多万至几百万不等,油船改造成本对企业造成一定负担。
管理部门加强协作提升监管效能
原油码头油船油气治理设施属于环保设施,主要监管职责在生态环境部门,但由于治理作业存在安全风险,对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具有一定的影响,其管理要求应高于常规的港航环保设施。交通与生态环境等管理部门应积极沟通协调,共同加强协作,提升监管效能是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臭氧污染问题的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完成行业治理任务的重要举措。笔者建议,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第一,明确监管职责,加大监管力度。针对地方交通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对码头油气治理设施安全管理责任划分不清的问题,建议生态环境部牵头明确管理部门关于码头油气治理设施的安全监管责任,并根据监管职责,制定安全监管内容与任务清单,加强对已建码头油气治理设施的安全监管力度,同时运用检测技术设备手段,开展油气治理设施的安全与有效性检测,保障2024年码头油气治理设施能够按照法规要求安全有效运行。
第二,统一执法标准,规范行业实施。针对国内已经出现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对码头油气治理进行处罚,企业反映强烈,开展申诉等的案例,避免2024年后行业油气治理全面开展,但由于地方管理、执法部门与企业对于法规理解差异大、环保措施落实不到位、环保违法问题增多的可能情况,建议生态环境部牵头制定出台行业油气治理执法指南,明确执法要求与职责分工;加强宣贯,促进企业提高认识,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提升,在保障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提前制定合规建设与运行使用的应对措施,避免2024年开始行业出现较多的违法情况,保障和谐的营商环境。
第三,完善标准规范,落实安全保障。推动地方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码头油气回收船岸安全装置》(JT/T1333-2020)中开展认证的条款要求,尽快推进船岸安全装置的认证工作,并建议行业开展码头油气治理设施整体认证工作的可行性论证;建议制定码头油气治理设施安全管理要求和安全操作技术要求文件,规范企业安全管理和设施操作,开展技能培训,督促企业增强安全意识,完善油气治理相关管理文件、设施安全操作文件、应急预案、油气排放监测方案,加强人员培训等。
第四,推进船舶配套,加强船岸协同。鉴于全国具备油气治理配套设施的油船占比不足15%,在不采取措施推动现有油船改造的情况下,依据《油品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1-2020),油船通过新老更替的方式完成具备油气治理设施的过程将持续约20年,船岸不配套的情况会长期存在。
为深入推进油气治理,提高码头油气治理设施投用率,建议各地交通与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协商出台加快油船油气治理配套设施建设的措施,包括出台给予满足条件油船的优惠政策、港口企业的选船机制、油船改造资金补贴支持政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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